1、被保人为一人 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,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; 在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,按已交保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年龄对应给付比例、现金价值、有效保额三者较大给付。 身故或全残年龄对应给付比例:40周岁及以下160%,41-60周岁140%,61周岁及以上120%。 2、被保人为二人 可确定先后顺序的,后者18周岁前给付已交保费、现金价值二者较大值;18周岁后给付已交保费×对应比例、现金价值、有效保额三者较大值。 对应比例:18-40周岁:160%;41-60周岁:140%;61周岁及以上:120% 不可确定先后顺序的,两者均为18周岁前或18周岁后,分别给付50%身故或全残保险金;一人18周岁前、一人18周岁后,先给付18周岁前者已交保费、50%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较小值,再给付18周岁后者剩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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